長沙科技工程學校章程-辦學理念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機構的名稱是長沙科技工程學校有限公司。(以下簡稱學校)
第二條 學校的性質是舉辦者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自愿舉辦的、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營利性民辦學校。
第三條 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,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,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,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,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。學校的辦學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有關規定,依法開展教育(保育)活動,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。
學校計劃辦學規模:總班級數60個班級,總人數3000人(實際辦學規模以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核定的為準)。
學校類型是:中等職業學校學校辦學形式:全日制教育
學校辦學內容:中等職業教育
第四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辦人民滿意的教育,建設高水平中等職業學校。
第五條 學校的登記機關是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。學校的審批機關是長沙市教育局,業務主管部門是長沙市教育局。
第六條 學校的住所地是長沙市開福區青竹湖路1699號。
第七條 本章程各項條款如有與國家法律、法規、規章不符的,以國家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的規定為準。
第二章 黨的建設
第八條 本學校依照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建立中國共產黨學校委員會(總支委員會、支部委員會)(以下簡稱學校黨委(黨總支、黨支部)),按照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,加強黨的建設。黨組織關系隸屬于長沙市教育局民辦教育黨委。
第九條 學校黨委(黨總支、黨支部)是黨在學校中的戰斗堡壘,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,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與德育工作作為首要政治責任,全面加強學校黨建工作。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、為人民服務,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,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。
第十條 學校黨組織班子與學校決策層、管理層“雙向進入、交叉任職”,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、行政管理機構和監督機構,黨員校長、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。
第十一條 黨組織在學校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地位。學校黨組織班子與學校決策層、管理層“雙向進入、交叉任職”,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、行政管理機構和監督機構,黨員校長、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。
第十二條 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。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制度。涉及黨的建設、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項,由學校黨委(黨總支、黨支部)會議研究決定;涉及學校發展規劃、重要改革、人事安排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,學校黨委(黨總支、黨支部)參與討論研究,經黨組織會議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會(董事會)作出決定;涉及教師引進、課程建設、教材選用、學術活動、對外交流等事項,學校黨委(黨總支、黨支部)把好政治關。建立健全學校黨委(黨總支、黨支部)與理事會(董事會)、監事會日常溝通協商制度,以及學校黨委(黨總支、黨支部)與行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制度;強化學校黨委(黨總支、黨支部)對學校重要決策實施的監督,定期組織黨員、教職工代表等聽取校長工作報告以及學校重大事項情況通報。
第十三條 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。加強黨員隊伍建設。做好發展黨員工作,嚴格黨的組織生活,規范黨員組織關系管理,從嚴教育管理黨員。
第十四條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工作。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工作。學校黨委(黨總支、黨支部)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,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校園進課堂進頭腦,抓好學生德育工作,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學生學習生活各環節,促進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,鞏固學校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陣地。重視師德師風建設,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。
第十五條 黨建工作保障。健全黨的工作部門,設立學校黨支部、黨政辦,配備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,從事黨的組織、宣傳、紀檢等方面工作。落實黨建經費、活動場所等方面的保障機制,黨組織活動經費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
第三章 舉辦者、資產和業務范圍
第十六條 學校的舉辦者是湖南長科教育發展有限公司。
舉辦者或者其代表作為學校董事會成員,依據本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與對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。舉辦者依法行使以下職權:
(一)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;
(二)推薦董事(以下簡稱董事)和監事;
(三)有權查閱理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;
(四)依法享有學校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權,推薦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權利,舉辦者變更、權益轉讓的辦法按照公司法相關規定進行,并報長沙市教育局備案。
第十七條 學校的注冊資金3000萬元,舉辦者按照公司法依法履行出資義務。
第十八條 學校的辦學內容〔業務范圍〕明確為:中等職業教育
第四章 組織與活動
第十九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,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。
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、校長、黨組織負責人、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,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須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;教職工代表由全體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。
董事會由5人組成,設董事長1名。董事長、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?!踩藬淀殲?人以上,單數〕
董事會董事每屆任期三年,連選可以連任。若董事任期內出現嚴重損害學校利益、離職或其他不能正常履職的情形,經董事會決議進行罷免、增補或改選。
第二十條 學校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;
(二)制定發展規劃,批準年度工作計劃;
(三)籌集辦學經費,審核預算、決算;
(四)聘任和解聘校長;
(五)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;
(六)決定學校的分立、合并、終止;
(七)罷免、增補董事;
(八)內部機構的設置;
(九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十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當召開董事會會議:
(一)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;
(二)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。
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。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。董事會作出一般事項的決議,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。
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,須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:
(一)聘任、解聘校長;
(二)章程的修改;
(三)制定發展規劃;
(四)審核預算、決算;
(五)決定學校的分立、合并和終止;
(六)本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場制作會議紀要,并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、簽名。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、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學校遭受損失的,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承擔責任,但經證明在形成此決議時表示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,該董事可免除責任。
董事會記錄由董事會確定專人存檔保管。
第二十四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董事會日常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;
(三)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;
(四)法律、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。
第二十五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喻杰男擔任。
第二十六條 學校校長由董事會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條件聘任,身體狀況能勝任工作崗位,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歲。
第二十七條 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,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;
(二)實施發展規劃,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;
(三)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,實施獎懲;
(四)組織教育教學、科學研究活動,保證教育教學質量;
(五)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;
(六)學校董事會的其他授權。
第二十八條 學??筛鶕闆r設立監事會,監事會是學校的監督機構,負責對董事會成員及其他管理人員進行監督。監事會一般由舉辦者或其代表、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教職工代表組成;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大會(教職工代表大會)民主選舉產生。
監事會由5人組成,并推選1名召集人。
監事會監事每屆任期三年,連選可以連任。監事不得由兼任學校董事、校長及財務負責人兼任。
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,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監事同意,方為有效。
監事會(監事)主要履行以下職權:
(一)檢查學校財務。;
(二)監督董董事會和行政機構成員履職情況;。
(三)向教職工(代表)大會報告履職情況。;
(四)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
第五章 教師、職員和受教育者
第二十九條 學校自主聘任具有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教師、職員,簽訂聘任合同,明確雙方的權利、義務等。
學校招收其他工作人員,訂立勞動合同。
學校如需聘任外籍人員,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三十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、福利待遇,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。
學校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、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等合法權益。
第三十一條 學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。
學校將所設置的專業、開設的課程、選用的教材報審批機關備案,并按照報審批機關備案的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的承諾,開設相應課程,開展教育教學活動,保證教育教學質量。
學校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,對受教育者實施獎勵或者處分。
第六章 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
第三十二條 學校經費來源:
(一)舉辦者投入;
(二)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收入;
(三)利息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;
(五)其他合法來源。
第三十三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、國有資產、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,依法享有財產權。
第三十四條 學校存續期間,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,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,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和挪用辦學經費。
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法建立財務、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,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。
第三十六條 學校對接受的國家資助、社會捐贈、向學生收取的費用以及學校舉辦者投入的資金分別登記建賬,并進入學校銀行賬戶。
第三十七條 學校按政策法規要求和標準向受教育者收(退)費,向社會公示,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,依法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等。
第三十八條 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,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,并將審計結果報送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。
學校的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。
第七章 變更、終止和善后工作
第三十九條 學校發生分立、合并時,在進行財務清算后,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依法處理。
第四十條 學校舉辦者發生變更時,須由舉辦者提出,在進行財務清算后,經學校董事會同意,報審批機關依法處理。
第四十一條 學校名稱、層次、類別需變更時,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依法處理。
第四十二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即當終止:
(一)董事會決定終止并報審批機關批準;
(二)被吊銷辦學許可證;
(三)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。
第四十三條 學校終止時,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,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。
第四十四條 學校終止時,其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:
(一)應退還受教育者學費、雜費和其他費用;
(二)應發放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;
(三)償還其他債務。
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,按照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。
第四十五條 學校終止后,即向審批機關交回辦學許可證和印章,并注銷登記。
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
第四十六條 當本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,或學校的名稱、類別、辦學地址、辦學宗旨、管理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時,可由校長、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,啟動本章程修改程序。
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,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,報主管部門、審
批機關或登記機關備案。
第九章 學校標識
第四十八條 學校?;帐牵海ㄈ鐖D)
第四十九條 學校校旗為:(如下圖)
第五十條 學校以 《放飛夢想》 為校歌。
第五十一條 學校以11月8日 為校慶日。
第十章 附則
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所載事項與辦學許可證、營業執照不一致的,以辦學許可證、營業執照為準。
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1年7月1日學校董事會會議表決通過,報主管部門、審批機關或登記機關(備案)后生效。
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2019年5月20日經學校董事會通過。
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《關于修改<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>的決定》第一次修正。
根據2021年6月3日董事會第二次修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