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生推薦就業安置制度-就業動態-就業專欄
學生推薦就業安置制度
為規范我校學生就業安置工作,為學生就業安置做好充分準備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就業安置對象
凡我校畢(結)業的學生,達到法定就業年齡,無傳染性疾病,無身體殘疾,在校學習期間各項成績合格,未受到學校紀律處分,證件齊全,各項費用全部交清,符合用人單位招聘條件者可推薦就業。
二、推薦就業安置條件
1、推薦就業安置對象為我校取得畢業資格的學生。
2、學生需學校推薦安置就業的,本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,學生監護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字同意。
3、推薦就業學生就業前需辦好本人身份證件。
4、學生在推薦就業時,必須最低年滿16周歲,部分單位及崗位需年滿18周歲。
5、推薦就業學生身體健康,無傳染性疾病,無身體殘疾,無紋身。
6、推薦就業學生在校期間應完成各門課程的學習,考核合格,無任何紀律處分,達到畢業條件。
7、推薦就業學生參加學校合作單位的招聘考試、面試,符合用人單位要求者方可就業推薦安置。
8、部分就業單位,就業學生需滿足與崗位匹配的如大專文憑、專業技能證書等條件,方可推薦安置就業。
9、部分就業單位,需進行崗前培訓與考證的,學生需承擔相應費用。
三、推薦就業安置流程
1、推薦就業學生畢業前兩個月,向學校提出書面就業安置申請。各班級班主任將名單及信息統計后交實習就業處。
2、實習就業處根據畢業生就業需求匹配企業,做好企業的考察工作,將考查結果匯報給校長,校長同意后與企業簽訂校企合作協議。
3、實習就業處在學生畢業前組織符合條件的學生參加招聘,招聘結果由實習就業處統一發布。
4、確定就業名單后,召開就業學生家長會,介紹企業基本情況,交代相關注意事項。
5、安全護送學生赴企業上崗。
6、做好后續跟蹤管理服務,及時協助處理異常突發狀況。
四、屬以下情況,優先推薦就業
1、在校期間,擔任學生會、團委會、護校隊、班委會干部者。
2、在校期間,獲得國家級、省級、市級、校級榮譽者。
3、在校期間,成績、表現優秀者。
4、關心,熱愛學校,維護學校榮譽和利益,有突出表現者。、
5、在學校就業跟蹤服務期內,屬于學校再安置者。
6、就業培養協議培養書上約定的其它優先安置的情形。
五、屬以下情況,推遲推薦安置就業或不予推薦安置就業
1、自愿參加公司應聘,被錄取后而不去者,推遲三個月推薦就業。
2、在校期間,受到學校紀律處分者,處分未取消前,不予推薦就業。
3、在校期間,成績不合者,不予推薦就業。
4、未繳清學雜費者,不予推薦就業。
5、身患傳染性疾病,未治愈前不予推薦就業。
6、身體殘疾,無法正常工作者,不予推薦就業。
7、年齡未到公司應聘要求者,待到達相應年齡后再予以推薦就業。
8、違反法律法規,被公安機關處罰者,不予推薦就業。
9、推薦就業后,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辭退或開除者,不予再推薦就業。
10、就業培養協議書上約定的其它推遲或不予推薦安置的情形。
六、以上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,最終解釋權屬學校實習就業處。
二零二零年六月